一例一休修法概說

一例一休修法之緣由

由於近10年來,台灣工時平均為每月180小時,等於每年2160小時,且尚有不在調查之列的黑工時;而受僱員工在長期高工時的情況下,加班已經被視為常態;就每周工作日數之現狀而言,對於實現周休二日的理想,恐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達成。相較於法、德國的勞工,新加玻、韓國與台灣算是高工時的國家,所以在政府的六大勞動政策中,縮短工時已是其中最重要的項目之一。

為配合政府推動周休二日制,104年12月通過 “勞動基準法” 修正案,並自105年1月1日起,工時從 “雙周84小時”變為“單周40小時”;然而實施後發現,部分企業將周40小時除以6日,讓勞工1日工作6~7小時,未核給延長工時的工資(俗稱加班費);為杜絕故主任意調整勞工上班時間,而未給予加班費的情形充斥,一例一休的修法主要便是朝此方向進行。

佔多數的勞工人口是台灣經濟成長背後的支柱,政府實有責任來照顧勞工之職業安全與健康,並立法鼓勵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;而最近新聞經常出現勞工的抗議事件,且在雇主任意調整勞工上班時間、而未給予加班費的情形下,顯然在未經清楚宣導且造成誤導的情況下,此制度的執行成敗便須要趕緊從基本精神面來了解,進而對其方法及成效來做進一步探討。

勞動基準法之重要機制整理

而根據105年底的修法重點,未來:

  1. 於發放工資時,將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的計算方式;
  2. 將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,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,以避免勞工過度勞動;
  3. 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,應至少有11小時;
  4. 從制度上建構周休二日之明確法源,並兼顧各行業勞工之不同需求;
  5. 國定假日將回歸內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一致性規範;
  6. 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;
  7. 有效處理申訴案,並強化保障申訴勞工之權益:
  8. 提高罰則。

106年起再進行修正,在為使全國國定假日一致,並配合法定正常工作時數縮減為1周40小時,將國定假日由原19日調整為12日,勞資雙方亦可依行業特性或實際需要,來協商調整休假日期。

接著先來釐清幾項勞基法相關名詞:

  1. 休息日,為法定每周40小時,未安排工作的休息日;
  2. 例假日,為每7日必須有1日不得工作的假日;
  3. 休假日,便是國定假日,為不工作但可領工資的休假日;
  4. 特別休假日,為企業針對年資滿6個月以上的員工,必須核給的特別休假日。而例假日需在天災等事變時才可要求勞工上班,需發放加倍工資並補假;休息日則僅徵得勞工同意就可要求上班,且不需補假。

彈性工時之實行,需經勞資會議同意

在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前提下,雇主經工會同意,或事業單位無工會、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以2或4周為例,可實施彈性工時如下:

  • 若為2周彈性工時,可將其2周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,分配於其他工作日,而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,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,如此原2周每日8小時/周休2日,彈性調整後便為每日10小時/周休3日之狀況;
  • 若為4周彈性工時(如加油站、銀行等),可將其4周內之正常工作時數,分配於其他工作日,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,每2周內應有2日之休息做為例假,如此原4周每日8小時/周休2日,彈性調整後可變為每日8或9小時/4周共休10日,或每日10小時/4周共休12日之狀況。

延長工時部分,需通知工會獲報主管機關備查

延長連同正常之工作時間,1日不得超過12小時,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;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需延長工時之情況下,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,若無工會則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,事後雇主應補償勞工應得之休息時數。而在延長工時工資方面,若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,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/3以上;若再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,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/3以上;若為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。

特別休假之規定修正

特別休假規定修正後,勞工持續工作滿:1)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,有3日特休;2)1年以上未滿2年者,有7日特休;3)2年以上未滿3年者,有10日特休;4)3年以上未滿5年者,每年有14日特休;5)5年以上未滿10年者,每年有15日特休;6)10年以上者,每1年加給1日,加至30日為止。

一例一休實行成果與願景

近來勞動部並也加強勞動條件檢查力度,雇主如未依據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,將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,複查屆期未改善者將依法加重處分,以確實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;而為保障弱勢勞工權益,未來勞動部亦將透過增加專案檢查種類與次量,同強化申訴處理機制及增加勞動檢查人力等方式,擴大監督檢查層面,徹底破除犧牲勞工權益以換取企業利潤之現象。

一例一休為一推動工時彈性之措施,因應工作與生活平衡之國際勞動趨勢,並使企業能有效運用人力,勞工能兼顧家庭生活,初步已達成彈性上下班、調整工作時間、彈性請假與縮短工時之成果;進一步將朝合理放寬工時彈性,簡化延長工時要件、程序與時數規定,與放寬女性夜間工作限制之方向持續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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